医院领导出卖“统方信息”受贿40余万获刑罚金

2019/03/20

      张某在医院担任信息科副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用药统方信息提供给他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43.1万元。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退缴在案的犯罪所得人民币四十三万一千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经查明,被告人张某自2008年7月起担任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信息科副科长,协助负责信息科相关管理工作,可以进入其单位内部计算机系统调取并统计用药统方信息。2010年6月,曾经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工作过的谢某(另案处理)为获取该院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开处方用药的统计信息,以提供给医药经销商周某(已判刑)等人而牟取利益,安排同学李某以药商的身份找到张某进行商谈,商定由李某每月支付给张某“统方费”,张某向李某提供其所在医院的统方信息。至2016年9月,被告人张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李军多次以统方费名义送予的人民币共43.1万元,每月向李军提供该院的统方信息。案发后,张某主动向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纪检监察部门交代了其收受上述统方费的事实,并退交赃款43.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信息科副科长期间,利用其协助负责信息科相关管理工作,可以进入本单位内部计算机系统调取并统计用药统方信息的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43.1万元,将其单位用药统方信息提供给他人,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能够自动向其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交代本案所犯罪行,到案后仍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其退出了全部犯罪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和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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