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维护医患双方权益,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受理范围
医院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四)公安、司法机关。
二、申请人须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医院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填写病历复印申请单,并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或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例如户口本等);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或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五)申请人为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和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须携带以下证明材料,到医院医务部办理相关审核手续后,由工作人员协助根据需要提供患者相关病历复印资料:
1. 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2. 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 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病历复印的内容
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印的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即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四、病历复印费
病历复印费用由申请一方承担,收费标准为:1元/张
五、病历复印时间和地点
(一)复印受理时间:
1. 医院病历复印窗口在患者完成住院费用结算,且医务人员完成病历归档后,方可受理病历复印工作。一般为患者办理出院手续7-14个工作日后。
2. 患者出院当天无法复印病历。申请人可在住院费用结算后前来病历复印窗口办理复印病历邮寄业务,邮寄费和复印费以货到付款的方式由快递公司代收。
(二)医院病历复印窗口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下午4:50
周六 上午8:30~12:20
注:每日12点-13点为午餐时间,窗口如无人受理,请按门铃;
其他节假日和公休日复印窗口工作时间与医院节假日门诊安排基本一致,具体请提前电话咨询。
(三)医院病历复印窗口地点:住院楼B区一层住院结算处大厅10号、11号窗口
(四)医院病历复印咨询方式:010-69006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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